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鉴定期满一年后可办理,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持《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手册》在市级或旗县区级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复审工作结束,原则上日常鉴定病种每年复审一次,集中鉴定病种复审每两年组织一次。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复审申请表》和内容详实的一年内门诊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或体检结果)。各级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复审。
通过复审鉴定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待遇;已治愈或好转,不再符合《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对复审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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