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 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 本市范围内各类学生;
• 具有本市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2、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9月1日至12月20日。享受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途参保缴费:错过参保集中缴费期,按照当年标准,可以随时缴费。享受待遇: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 在校在园学生:不设待遇等待期,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前缴费的,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 婴幼儿出生前在出生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缴费的,可落地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集中参保缴费期前缴费的,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3、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
• 在校在园学生、婴幼儿200元;
• 居民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
4、居民医保报销特殊政策:
• 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 ≤ 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不需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 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仅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
5、居民医保在校学生及婴幼儿报销比例:
起付线 |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
200元 | 苏木乡镇卫生院 | 95% | |
一级(含社区服务中心) | 90%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异地 | 75% | ||
6、居民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比例
长期在外居住的异地安置人员,在备案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时,按照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7、18岁以上居民报销比例:
起付线 |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200元 | 苏木乡镇卫生院 | 95% |
400元 | 一级(含社区服务中心) | 85% |
600元 | 二级 | 80% |
800元 | 三级 | 70% |
1000元 | 异地 | 60% |
8、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特殊政策
(1)经本市民政部门代缴费的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的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95%。
(2)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品目录的,报销比例为100%。
(3)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蒙医、中医有关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